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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51歲陳姓男子與女友交往一個多月,幾乎每天發生性行為,後來被女友指控在3月19日凌晨2點半,掐住女友脖子導致女友昏倒、大小便失禁,還以絲襪綁住後性侵,過程中造成女友臉部多處受傷,陳涉嫌強制性交、傷害等罪。
陳否認犯行,稱他和女友1月底認識,交往一個多月,至少發生過3、40次性行為,都是兩情相悅,沒有違反對方意願。3月18日他提分手時,女友掉下床頭撞衣櫃,還歇斯底里的踹他身體,並咬他的手1、2分鐘,他安撫女友後隔天早上又發生一次性行為,下午替對方叫計程車後送對方離開。
台北地檢署調查,告訴人稱交往期間發生過2、30次性行為,18日的性行為沒有違反意願,19日的性行為就有違反意願,但案發後未對外求救,還與陳同住,19日下午才由陳打電話叫計程車送離。檢方認為,一般遭性侵的被害人對加害人避之惟恐不及,女子的說詞與常情不符,且醫院的診斷證明中,女子的陰部、肛門、臀部都沒有外傷或其他遭性侵過的痕跡,受傷的部份也無法證明是陳造成,依罪嫌不足處分陳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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